录入时间:2010-09-06
【中华财税网2010-09-06信息】 问:我公司承租了一片荒山,栽种桉树,然后通过高温蒸馏桉叶制成桉油。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项植物类中,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桉树属于药用植物,但桉油是中成药。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桉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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