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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0-08-02

【中华财税网2010-08-02信息】  问:我公司生产销售锅炉产品并提供安装业务。请问,分开核算的销售收入和安装业务收入是否需要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企业生产销售锅炉同时提供安装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虽分开核算,但仍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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