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6-29
【中华财税网2010-06-29信息】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为方便职工就餐,公司自办了食堂。食堂只对本公司职工服务,不实行独立核算。请问,我公司食堂购买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燃料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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