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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后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录入时间:2010-06-02

【中华财税网2010-06-02信息】        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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