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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的折扣额不得抵减销售额

录入时间:2010-03-22

【中华财税网2010-03-22信息】  问:我公司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并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和备注栏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请问,可否按抵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你公司不能按抵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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