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2-04
【中华财税网2009-12-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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