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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的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9-12-01

【中华财税网2009-12-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以在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于其他合作单位。请问,用来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将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上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公司以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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