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1-23
【中华财税网2009-11-23信息】 问:最近,我将自己经营的一家网吧转让给另一位经营者,连同电脑和门面一共转让了8万元。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我被告之转让网吧的电脑应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请问,我该怎样计算这笔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转让网吧而涉及的电脑转让,应视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将销售额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网吧转让者应将电脑转让收入单独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将按全部转让收入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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