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9-29
【中华财税网2009-9-29信息】 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股东准备把连续亏损的公司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整体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该公司转让存货、固定资产时应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公司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外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出口后,应何时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如果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以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其客户,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公司应于何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鲜奶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的规定,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2.对农业生产者用自养的哺乳类动物生产、销售的鲜奶免征增值税。对其销售的外购鲜奶以及从其他单位外购鲜奶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销售的鲜奶,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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