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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录入时间:2009-09-22

【中华财税网2009-9-22信息】  问:一个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地板铺设,该业务是否归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办公室地板铺设,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该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属于发生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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