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购入办公用品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

录入时间:2009-06-19

【中华财税网2009-6-19信息】  问:我单位取得的购入办公用的碳粉、办公用品,对方给我单位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认证做为进项税额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因此,如果您购进的商品不属于文件所列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将可以抵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