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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礼品赠送参会人员是否缴增值税和个税?

录入时间:2009-05-06

【中华财税网2009/5/6信息】  问:购买礼品赠送参会人员是否缴增值税和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中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贵公司开会购买礼品发放给有业务联系人员,属于增值税视销售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取得该礼品个人,贵公司应该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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