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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9-04-20

【中华财税网2009/4/20信息】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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