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1-22
【中华财税网2009/1/22信息】 应税销售额超50万元是否要申办一般纳税人
根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所以,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新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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