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如何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录入时间:2009-01-14

【中华财税网2009/1/14信息】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退税比例是多少呢?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

  答: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