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进项发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8-10-08
【中华财税网2008/10/8信息】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单位超期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