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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是否享受减免优惠?

录入时间:2008-10-08

【中华财税网2008/10/8信息】 问: 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是否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的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该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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