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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8-09-27

【中华财税网2008/9/27信息】  问: 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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