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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录入时间:2008-09-26

【中华财税网2008/9/26信息】  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不允许抵扣,其使用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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