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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水泥”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录入时间:2008-09-16

【中华财税网2008/9/16信息】 问:“我们水泥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我企业向某矿业公司销售了120吨水泥。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反映水泥质量有问题。经我企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批次产品确实有问题。于是,我们在接受该公司退回余下的100吨水泥之后,补偿了该公司100吨水泥。请问这笔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对补偿给对方的水泥,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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