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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销项负数的时间要求

录入时间:2008-09-18

【中华财税网2008/9/18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据此,公司在取得购买方提供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应及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次月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政策中没有具体规定,应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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