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管理

录入时间:2008-08-14

【中华财税网2008/8/14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若当月领购的发票不够使用,可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后申请增购专用发票。另外,相关政策目前并没有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本月必须开具完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