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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办理

录入时间:2008-07-23

【中华财税网2008/7/23信息】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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