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公路运输发票的认证

录入时间:2008-07-23

【中华财税网2008/7/23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在申报抵扣前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采集,此类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