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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运送货物增值税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8-07-14

【中华财税网2008/7/14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应该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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