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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维修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录入时间:2008-06-04

【中华财税网2008/6/4信息】 问题:我公司对销售的产品,承诺有一个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免费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要从公司仓库领用一些配件,请问与领用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用转出吗?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不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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