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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8-04-21

【中华财税网2008/4/21信息】 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工业企业入库抵扣,商业企业付款抵扣,现在税法是否还这样规定?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即不再执行“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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