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抵扣问题

录入时间:2008-04-10

【中华财税网2008/4/10信息】 问:某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开具单位为甲单位,但附件-入库单上注明单位为已单位,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手工制作收据,请问这份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