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估价与实际入账价值差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1-23
问:我公司是一家石油销售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按照竣工决算确定的工程造价,调整相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于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提取折旧,原预转固账面价值与竣工决算后实际工程造价之间的差异对折旧产生的影响,不再补提或冲回。
1.企业的上述处理与税法规定有无冲突?
2.预转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确定,由于企业通常情况会预扣一部分工程质保金,且付款时间也较为滞后,因此取得的发票一般会小于预转固金额,按估计金额计提的折旧,税法可否允许税前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规定: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确定性原则及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按估计价值计算折旧不应在税前扣除,应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因此,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的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