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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如何申报

录入时间:2007-10-25

  从1994年起,我国增值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当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现票面错误或无法认证以及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前,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通过跟纳税人的接触,发现很多纳税人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程序概念模糊,经常出现购销方税务机关两头跑的现象,因此,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为依据,浅谈红字发票申请的办理方法。
  一、不同情况下办理申请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当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应先将相应的蓝字发票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再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没有认证章的发票是不予办理的。同时,申请者应将蓝字发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和加盖购销双方公章的退货或折让协议交给税务机关作为申请资料,填完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至此手续办完,购买方将相应联次的申请单和通知单交由销售方作为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依据,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将抵扣联交由购买方,购买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该种情况表现为蓝字发票上有“无法认证”章,应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并交蓝字发票第一联的复印件作为申请资料。同样,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至此手续办完,购买方将相应联次的申请单和通知单交由销售方作为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依据,购买方不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因开票金额、数量、单价或相关单位名称等错误。或者票面印刷模糊,或者密码区打印错误等原因,发票交由购买方而购买方拒收,则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的证明,由销售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并交蓝字发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和购买方拒收证明作为申请资料。其他手续与前两种情况相同,购买方不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因开票金额、数量、单价或相关单位名称等错误,或者票面印刷模糊,或者密码区打印错误等原因,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则由销售方出具写明具体原因的情况说明,并由销售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将蓝票第一联复印件和自己单位出具的说明一并交给税务机关作为申请资料。其他手续与前两种情况相同,购买方不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五)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办理申请需注意的问题
  (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要携带申请者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因为填写申请单时需要加盖财务章。
  (二)办理申请手续时,要确保相关的税务机关人员在岗,因为通知单需要管理员和局长或所长审核签字,若不能进行审核签字,申请通常也不予办理。
  (三)纳税人应在办案申请30天之内将销号资料交之主管税务机关。销号资料分两种情况:需要作进项转出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红字发票第一联复印件、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和转出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作进项转出的,只需交红字发票第一联的复印件。
  (四)申请时限不同情况也有不同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申请时限为蓝票开具之日起90天之内;因开票有误未交购货方,申请时限为蓝票开具之日的次月月底之前;其他情况无时间限定。
  (五)前述第三、四种情况,若销售方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则只能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
  另外,由于现在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8号)文件执行,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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