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取得返还资金不转出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7-07-18
【中华财税网2007/7/18信息】问:某电子公司6月6日从境外进口了一批货物,并从海关取得了完税凭证,当月28日境外供货商向公司返还了一部分进口货物的资金。这笔进口货物返还的资金可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50号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凡是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