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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废旧电池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7-06-07

      问:我公司销售汽车(固定资产)上的废旧电池给一废品收购站,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贵公司销售汽车上的废旧电池不符合上述旧货的概念,不能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销售废旧物资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应按规定缴纳卖价/1.17*17%的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要根据适用的征收率缴纳卖价/1.06*6%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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