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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的附征税有何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4-18

  问: 我刚刚接手一个福利企业,对其有关2006年10月1日以前交纳增值税所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不清楚。请问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的附征税有何优惠政策?是不征不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根据我市转发文大财法[2005]364号规定,上述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退(返)还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补征;未退(返)还的,不再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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