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疑问
录入时间:2007-04-13
问:财税[2006]21号文中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那么作为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被投资企业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是指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如果投资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被投资企业没有限定,或者投资企业没有限定,而被投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那么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企业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被投资企业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不性质的企业,均不纳土地增值税,但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