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7-04-10
问:我公司于4月份签订了赊销合同并已发货,约定于6月份收款,该纳税人于6月份开始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此笔业务是按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该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在6月份收款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此笔业务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