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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煤渣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7-03-12

  问:水润工厂与强力建材厂达成合作意向,由强力建材厂包购水润工厂的煤渣。请问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
  答:国家确有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但纳税人应当了解优惠政策的对象与环节。按现行政策规定,以煤渣为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原料中掺有煤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但销售煤渣则要按章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明确,粉煤灰(渣)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因而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国税函〔2007〕158号还强调:“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因此,水润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煤渣的收入应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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