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低价处理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录入时间:2007-01-08
我公司有大批过季服装。为尽快处理这部分库存商品,公司将原价10万元的服装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江西、安徽、江苏等地的商家。请问,我公司这样折价处理服装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吗?要不要作进项税转出?如果不转出进项税额,我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即为负,一般情况下税务局都有最低税负率的要求,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公司的服装并未发生丢失或损坏,只是滞销造成价值量减少。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低价处理服装的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导致你公司税负降低,对此,你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