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纤维板为原料生产的强化复合地板,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录入时间:2006-12-20
问:某公司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按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外,我公司还用自产的纤维板为原料生产强化复合地板。请问,该公司用自产的纤维板生产的强化复合地板是否也可以享受此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可见,享受即征即退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3)产品属于附件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即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4)单独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该公司是用纤维板生产的复合强化地板,原材料不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产品也不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所列的6种产品之一,故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