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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企业购入财务软件可否抵扣税

录入时间:2006-12-07

  问:我公司是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现在单独购买了一套技术支持软件,单位价值很高,已远远超过了2000元,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购买软件所含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成会计核算上是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计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当然,如果无形资产价值较小(低于2000元),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也可以一次性列入费用,不必摊销。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的精神,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另外东北地区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仅指固定资产方面,无形资产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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