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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报废设备的收入该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6-09-25

  问:请问企业处置报废设备(已构成固定资产,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已提完)收入如何计缴增值税?依据条文?从某资料看到如下说法:“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转让残值给废品公司,需全额缴纳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仍具有使用价值,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使用,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原价,应当按照售价全额按百分之四计征增值税,然后减半征收。”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相关依据文号?谢谢!
  答:这种说法是有政策依据的。
  首先,如果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即不符合“旧货”的概念,即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对于这部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应属于销售废旧物资而非旧货,因此不适用财税[2002]29号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如果贵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销售额依适用的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仍旧有使用价值,即符合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的“旧货”的概念,那么就有两种情况要考虑,其一是,如果符合三个免税固定资产的条件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第十条: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免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二是,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则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第八款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做出限定: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第十条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号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2号
  对销售旧货(不在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等几种行为的征收率自1998年8月1日起,由6%调减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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