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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的用电贴费应作为无形资产还是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电业局应开具何种形式的收据?

录入时间:2006-08-28


  问:公司缴纳的用电贴费应作为无形资产还是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电业局应开具何种形式的收据?
  答:电力部门在价外收取的与供电内容相关的费用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供电工程贴费由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供电工程贴费时,在收款凭证中应注明征收电压等级、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
  供电工程贴费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计入工程成本予以资本化;二是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但由于具体计入哪一科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方认为还是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改、扩建工程的成本中予以资本化,而不应该按无形资产核算和作为管理费用当期扣除。作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在上交时,电业局应该按规定的方式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种: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这些项目收费是电力企业售电的同时额外收的价外费用,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处理上,应在取得发票后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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