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收费应税非税不能一概而论
录入时间:2006-06-12
某中学财务人员收到地税局稽查局的查前告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自纠。接到告知后,他们组织人员对凭证、账册进行了核实,发现有的项目收费超过标准,并对跨区学生收了择校费、赞助费。因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要求给予解答。
经调查,目前教育收费项目较多,除正常收取的书本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外,还有诸如桌椅费、营养费、补课费、跨区择校费、赞助费等。但就某项收费是应税收入,还是非税收入,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和用途等。具体情况以下文件给予了明确答复。
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教育劳务税收征免情况作了明确:(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为进一步明确教育劳务税收征免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12日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该文件明确了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税问题,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该文件明确了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税问题:(一)对公办托儿所、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二)“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三)“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该文件明确了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税问题: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据此可以免征营业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6〕3号文件还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否则不予减免。
第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教育部门拥有的房产、土地等税收征免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如下:(一)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房产、土地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四)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五)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总之,对学校是否征税的项目必须把握以下几条:
一是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一般指财政、物价部门),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三是免税项目必须单独核算。四是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并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费。另外,对教育劳务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以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地方要一并随征地方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