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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兽药能否免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5-08

  某兽药零售店,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为兽药,兼营鱼药、老鼠药等物品,为当地农民养猪、养鸡、养牛、养羊和养鱼等提供便利条件。请问:为农民提供的这些兽药、鱼药、老鼠药等零售服务时,能否依照农药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由此可知,税收上的农药仅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局限于种植业的农业用药,并不包括用于动物的兽药。兽药的定义和范围: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为此,开办的兽药零售店销售的货物不属于农药范围,不能在批发和零售环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即你店为农民提供兽药等零售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能依照农药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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