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工程物资能否补提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6-04-18
问: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工程物资计入专用物资,若完工投产后工程物资有剩余,公司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是否可以补提剩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用于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属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购进时作为货物已实际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应当于物资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贷的,按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转入存货的价值。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公司在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时,如果在前述认证和抵扣时限内,则应可补提进项税额;但若已经超过上述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时限,则显然难以补提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