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取消审批后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什么资料才能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4-12

  问: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取消审批后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什么资料才能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文件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请按照该文件及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