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重新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原普通发票?
录入时间:2006-04-12
某公司于1998年与另一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华煤公司,该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经营。1998年5月,向山东某化肥厂发送山西无烟煤炭2000余吨,总货款近60万元。根据双方当时约定,煤运到化肥厂,经验收合格后,凭磅单上实收总数,开具普通发票结账。山东某化肥厂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但因其是由原生产碳酸氢氨后改产尿素的,属于九种小化肥生产企业,国家免征增值税。当时双方商谈开具何种发票时,山东某化肥厂说明该厂是免税企业,开增值税发票也不能享受抵扣,故要求华煤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而对于华煤公司来讲,开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适用税率及所纳税额均一样。所以,在1998年6月份,华煤公司给山东某化肥厂开具了普通发票,并将山东某化肥厂过磅单经煤厂、供应科、财务科多次核对后,作为原始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后经多次讨要货款,至1999年8月份,共付40余万元,至今还有10多万元尚未归还。1999年11月份,华煤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在注销中煤公司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对中煤公司进行财务稽查,同时发函到山东某市国税局对某化肥厂财务科进行发票查验,发票所开日期、数量、金额完全相同,检查结果属实,并将原发票复印件及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一并寄回。后新公司接管华煤公司的债权债务,多次向山东某化肥厂讨要拖欠的货款,而山东某化肥厂在明知华煤公司已不存在的情况下,非要华煤公司重新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原普通发票,否则不支付所欠货款。
请问:当初华煤公司给山东某化肥厂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答:(1)华煤公司给山东某化肥厂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合法有效的。
(2)由于山东某化肥厂原是生产碳酸氢铵的生产企业,后改为生产销售尿素,按照财税字(1998)78号通知的规定,在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税发[1993]150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财税字[1995]42号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因此,山东某化肥厂在销售自己的免税产品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华煤公司销售给山东某化肥厂的煤炭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某化肥厂也不得享受抵扣,因此,华煤公司按规定开具给山东某化肥厂的普通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山东某化肥厂不应当要求华煤公司重新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换原普通发票。
(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华煤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后,华煤公司的债权应当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继,因此,山东某化肥厂欠华煤公司的10万余元货款应当作为新公司债权,新设立的公司可以依法追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