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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请雇工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6-03-27

  我是一名残疾人,2002年开了音响修理店,享受免税待遇。2003年10月份,我开始制作音箱,并雇请两人帮忙。请问我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照顾?
  答: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文件所指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残疾人员个人;二、必须是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2002年,你符合上述条件,应该享受免税待遇。2003年年初,你从修理扩展到制作,扩大了经营项目,还增加了人员,超过了享受免税的标准。因此,不能再享受免税照顾,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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