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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工业企业,收购棉花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6-03-27

  某公司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规定的“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量,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某公司已按这一规定执行。可近来,国税局通知本公司及其他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工业企业,收购棉花仍按10%的扣除。
  答:对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是这样规定的: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在2001年7月1日前该厂收购的棉花只能根据买价按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自2001年7月1日起,则可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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