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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低于进价的部分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销售货物,合同中约定预收部分定金,余款待交货后5天内付清。增值税纳税时间应在什么时候?若交货后,付款方拖延时间支付,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应在什么时候?因产品积压,型号和功能均已落后,企业采取降价销售,销售价低于原来的进价,销售价低于进价的部分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问题中具体情况,应首先区分是预收货款还是分期收款,分期收款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预收货款销售是指购销合同,预先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并未将商品实物交付买方,也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买方。企业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就承担了将来以商品来偿付的义务,因而是一笔负债。所以,收到预收货款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企业将商品发出并
  按照合同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法定权利时,才应确认收入。
  因此,如果销售双方签定的合同明确了预付部分货款且商品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则应属于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签定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果只是预付了部分货款,但是未将商品所有权转移则应属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
  2.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型号和功能落后,价格降低,应不按非正常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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