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自行生产之产品用于对外租赁的,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6-02-07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生产企业,国内采购材料,生产游戏机,现已签了合同把生产的产品租赁出去收取租金,而不是用销售方式。请问,这种情况下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纳税人将其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所谓“非应税项目”,我们认为应当是针对应否缴纳增值税而言的,而并非指无须缴纳任何税收,即应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应税项目”;不用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即为“非应税项目”。因此,外资企业将其生产的游戏机对外出租而不用于销售的,依法仍然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